学籍管理制度及招生流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提高新形势下义务教育科学管理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XX省义务教育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相关问题处理的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 学籍是学生入学的结果,不是前提条件,其主要功能是记录,不得将学籍作为入学和转学的条件。转接或新建学籍是招生入学的后置程序,不应将学生之前有无学籍或学籍是否转至接收地作为确定入学资格的必要条件。
第四条 学生学籍采用信息化方式管理,实行省级统筹、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省教育厅统筹本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本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指导、监督、检查各地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建设XX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学籍系统)和学生数据中心,确保正常运行。
设区的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省教育厅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制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学籍管理工作规程;指导、监督、检查、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本县(市、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的认定、变更、核办及毕(结、肄)业证书验印等工作。建立信息核查工作机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每学期核查一次学生学籍信息变动情况,确保学籍信息准确无误,与实际一致。
学校负责学生学籍信息的收集、汇总、校验、上报等工作,应用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受理学生学籍的建立、变更及毕(结、肄)业申请,在规定时间内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报核;当学生学籍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过学籍系统更新。
第五条 学生学籍信息数据按“学校收录、属地监控、分级汇总”的原则进行管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确保学生学籍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连续性和完整性。
第二章 学籍建立
第六条 小学一年级新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按规定为其采集信息,建立学籍档案,通过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通过学籍系统及时核准学生学籍。
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在学年开始前提出申请,附县级及以上医疗单位证明,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缓学期为一学年,缓学期满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出缓学申请。
外国学生入学注册的中小学须获得接受外国学生的资格后方可接受适龄外国学生入校学习。
第七条 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经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上报教育部获取全国学籍号。
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学籍管理实行“籍随人走”。对残疾程度较重、无法进入学校学习的学生,由承担送教上门的学校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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