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1.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提高科学管理水平,根据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XX省义务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XX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中学生转学工作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市范围内的小学、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完全中学、十二年一贯制学校、普通高中、特殊教育、专门教育等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入学、转学、休学、复学、辍学、退学和毕业等事项的管理。
第三条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省级统筹、市县区分级负责、学校按规定实施的管理体制。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县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认真落实国家、省和本市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要求,制定本市学籍管理具体操作细则;统筹安排本市学生学籍信息的采集、核办和问题学籍处理;作为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直属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辖区内各学校认真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安排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学生学籍信息的采集、核办和问题学籍处理工作;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核办辖区内学生学籍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学校是学生学籍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学生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日常学籍管理工作包括学生的学籍注册、招生、问题学籍处理、关键数据变更、学籍异动、毕业升学、控辍保学、综合素质评价、档案管理、学生照片更新;根据实际情况对学校的年级、班级、班主任、学籍管理员、校长及其联系电话等信息和学生的各项基本信息实时更新,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确保学校的在校学生数与电子学籍系统中录入人数一致,并相对应。学校应建立学生学籍管理制度及其配套的学生档案管理制度。
校长是学籍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承担领导责任;分管学生学籍工作的副校长是主管责任人,承担组织、核办和监管责任;学校学籍管理员是直接责任人,承担具体实施工作,负责学籍信息分班采集安排、汇总、校验、上报、信息更新和学籍档案管理等业务工作;学校各有关部门和班主任协助提供和核实学生学籍信息。
2.学籍建立
第四条小学、初中、高中均实行秋季招生、入学。凡当年8月31日之前(含8月31日)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初中学校应在初一新生入学一个月内为其办理接续手续。
普通高中学生依据招生计划、报考志愿、考试总成绩和录取结果,在被录取的普通高中学校完成学业。
中小学班额限定在55人以内(包括复学和转学学生)。
第五条学生应在就读学校建立学籍。
第六条学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采集录入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为无身份证号码学生办理学籍注册时(无身份证号码学生一般无户口,有户口即有身份证号),学校应上传监护人、班主任签字、学校加章的《无身份证号码学生在校就读证明》和至少一名监护人的身份证或户口本本人页照片。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1个月内为其建立学籍档案,并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及时核准学生信息。
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一)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二)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三)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含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等)。(四)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五)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六)享受资助信息。
第七条我市中小学实行“全国学籍管理系统”和“XX省基础教育综合信息服务平台”(以下合并简称为“学籍系统”)双重管理,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普通高中学生学籍号为义务教育阶段生成的学籍号和普通高中录取后生成的省学籍辅号。
第八条学籍管理实行“一人一籍、籍随人走”。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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