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为营造有序、健康、积极向上的校园环境,切实保障学生的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及《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校接受普通全日制教育的全体学生。
第三条处理原则
1.教育优先:以教育为核心目的,注重引导学生认识错误,实现自我成长与转变。
2.公平公正:处理过程基于客观事实,证据确凿,确保对每一位学生的评判公正无私。
3.程序规范: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各项手续完备,保障处理过程合法合规。
4.适度惩戒:处分程度与学生违纪行为的性质、危害程度相匹配,做到过罚相当。
5.治病救人:秉持宽容与帮助的态度,帮助学生改正错误,促进其积极健康发展。
第四条处理方式
对于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包括: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记大过
5.留校察看
6.开除学籍
第五条轻微违纪处理
对于违纪情节特别轻微,尚未达到纪律处分标准的学生,学校将采取批评教育、全校通报、书面检讨、公开道歉等教育措施。
第二章违纪行为及相应处分
第一节触犯法律法规行为
第六条违法违规处分
1.对违反宪法,公然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社会稳定与校园和谐的学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参与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的学生,视情节给予记大过及以上处分;组织者将直接予以开除学籍。
3.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学生,一律开除学籍。
4.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学生,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情节恶劣者,开除学籍。
5.参与赌博的学生,初犯给予记过处分;再次违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屡教不改或组织赌博者,开除学籍。
第七条不良信息传播处分
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的学生,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制作、传播淫秽物品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八条涉毒行为处分
对于参与吸毒、贩毒的学生,学校将立即开除其学籍,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节侵犯权益行为
第九条非法占有财物处分
以不正当手段非法占有国家、集体或他人财物的学生,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根据财物价值给予相应处分:
1.偷窃财物价值在500元以下,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价值在500元至1000元之间,给予记过处分。
3.价值超过1000元,给予记大过及以上处分。
4.多次偷窃或盗窃重要物品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5.为盗窃行为提供协助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条欺诈勒索行为处分
实施诈骗、冒领、侵占、敲诈勒索他人财物的学生,除追缴非法所得外,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开除学籍。
第十一条财物损毁处分
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学生,需赔偿损失,并根据财物价值及后果严重程度给予处分:
1.损毁财物价值在200元以下,给予警告处分。
2.价值在200元至500元之间,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价值超过500元,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4.损毁重要设施设备并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打架斗殴处分
参与打架斗殴的学生,根据伤害程度和行为性质给予相应处分:
1.动手未造成伤害,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致使他人轻微伤,给予记过处分。
3.导致他人轻伤,给予记大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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