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违纪处理管理规定细则(2025年修订)
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及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校接受普通全日制教育的全体学生。
第三条学生违纪处理需遵循以下原则:
1.育人为本,突出教育实效;
2.客观公正,确保证据充分;
3.程序合法,做到手续完备;
4.处分适当,实现过罚相当;
5.惩前毖后,坚持治病救人。
第四条对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学校应优先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为以下六类:
警告
严重警告
记过
记大过
留校察看
开除学籍
学生违纪行为情节特别轻微,未达到纪律处分标准的,学校可采取批评教育、通报批评、书面检查、责令公开检讨等教育措施。
违纪行为与处分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六条学生有下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1.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组织、参加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的,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其中组织者直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参与赌博的,初犯给予记过处分,再犯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屡教不改或组织赌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及音像制品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八条参与吸毒、贩毒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立即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行为
第九条以各种手段非法占有国家、集体或他人财物的,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责令赔偿损失外,按以下标准处分:
1.偷窃财物价值500元以下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偷窃财物价值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给予记过处分;
3.偷窃财物价值1000元以上的,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
4.多次偷窃或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重要物品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5.为偷窃者望风、提供信息或窝藏赃物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条实施诈骗、冒领、侵占、敲诈勒索他人财物行为的,除追缴赃款赃物外,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除赔偿损失外,按以下标准处分:
1.损毁财物价值200元以下的,给予警告处分;
2.损毁财物价值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损毁财物价值500元以上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损毁重要设施、设备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参与打架斗殴的,按以下情节给予处分:
1.动手打人未造成伤害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致他人轻微伤害的,给予记过处分;
3.致他人轻伤的,给予记大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4.致他人重伤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策划、组织打架的,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
6.持械打人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7.勾结校外人员打架或参与群殴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其中为首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8.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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