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学校学籍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建立良好的教学秩序;确保九年义务教育的实施,根据《XX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条例》及市教育局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新生入学
第二条:新生应持当地政府下发的《九年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按时到校报到并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的,须持有关证明在开学前向学校请假。如开学后两周内不到校办理入学手续,班级及教导处应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新生入学。
第三条: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由教导处按统编学号顺序填写《在校学生注册备案登记表》,即取得学籍。由教导处统一建立学生学籍档案。新生的学籍档案,学校长期保存,未经县教育局同意,不得移交其他单位。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由学校集体为学生办理学生证。学校应按有关规定加强学生证管理工作;学生证编号填写学生统编学号。
第五条:各班班额以50人为宜。接收正常转学后,班额不超过55人。
第三章转学和借读
第六条:由外地转入的学生,由家长持学生出生地户口,转学证明、学生档案,在我校教导处填写《转入学生申请表》,经
学校审查同意盖章后,再到教导处办理编班手续。未经学校同意,任何班级不得接收学生。
第七条:转往外地的学生,应持接收学校的接收函向学校提出申请,填写《转出学生申请表》,学校同意后,到教处办理转出手续,最后到档案室提取学籍档案。《接收函》留学校存档。来收到接收学校接收函或未经教导处同意,不办理学生转出手续。
第八条:办理县内转学手续,原则上在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办理,平日不予办理。
第九条:对经教育主管部门直接批准安排的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学校不得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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