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实施方案 (2026年修订)

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实施方案(2026年修订)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深化新时代基础教育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等文件精神,促进教育资源均衡配置,激发教师队伍活力,提升教育教学质量,结合我校实际,特修订本方案。

一、工作原则

(一)公开透明原则。轮岗对象的确定、积分的计算、人选的产生全过程公开,通过校园网、公示栏、教职工大会等渠道公示,接受全体教职工监督,杜绝暗箱操作。

(二)积分排序原则。以客观数据为基础建立积分体系,量化评价教师轮岗资格与优先级,减少人为干预空间,让“谁先轮、谁后轮” 有据可依、有章可循。

(三)均衡配置原则。兼顾流入流出学校的学科结构、师资水平,优先保障薄弱学校、紧缺学科的师资需求,促进校际教育质量均衡发展。

(四)以人为本原则。充分考虑教师家庭实际情况、专业发展需求,合理安排交流形式与去向,保障教师合法权益,激发轮岗积极性。

(五)常态长效原则。将交流轮岗作为教师队伍建设的常态化工作,建立健全长效机制,避免短期行为,确保工作持续稳定推进。

二、组织机构

(一)学校成立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教学副校长和分管人事副校长担任,成员包括教务处主任、教科室主任、各年级组长、工会主席、纪检委员及2名由教代会选举产生的教师代表。教师代表每年轮换一次,不得连任。

(二)领导小组职责。负责方案的制定与修订、积分审核、人选确定、去向安排、异议处理等重大事项决策;统筹协调交流轮岗各项工作,监督方案落实情况。

(三)设立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由教务主任兼任主任,配备2名专职工作人员,负责摸底建档、积分计算、公示发布、流程推进、资料归档等日常工作。

三、交流轮岗的对象与条件

(一)基本范围。凡在我校连续任教满6年的在编在岗专任教师(含教辅人员),男55周岁以下、女50周岁以下,原则上均应纳入校际交流轮岗候选范围。

(二)特殊豁免情形。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经个人申请、领导小组审核、公示无异议后,可暂不纳入当年轮岗范围,豁免期最长不超过2年,豁免期满后须重新纳入候选范围:

1.患有重大疾病(需提供县级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不适宜跨校交流的;

2.配偶长期异地工作或无劳动能力,且本人为家庭主要赡养人、抚养人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正在承担省级及以上重大教育科研项目、课题的核心负责人(需提供立项文件);

4.其他特殊情况经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

(三)交流比例。每学年校际交流轮岗教师比例不低于符合条件教师总数的10%,其中县(区)级及以上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交流比例不低于交流总数的20%。连续两年骨干教师交流比例未达标的,学校主要负责人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

(四)资格要求。参与交流轮岗的教师须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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