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与依据
为全面贯彻落实《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绩效工资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健全以“岗位职责、实际工作量和工作实绩”为核心的收入分配机制,突出向班主任、教学一线和教育教学成效突出的教师倾斜,增强分配制度的公平性、激励性和可持续性,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本方案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施行,并根据国家和省市区新出台的政策规定以及学校实际运行情况适时修订完善。
第二条指导思想与基本目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扣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要求,把绩效工资分配与教育质量提升、学生全面发展和教师专业成长紧密结合,充分发挥绩效工资的导向、激励和保障功能。
(二)基本目标
1.建立以工作量为基础、业绩为导向、兼顾岗位差异的绩效工资分配机制;
2.体现向班主任和教学一线倾斜、向成绩突出和担当奉献者倾斜;
3.合理控制校内收入差距,防止内部矛盾激化;
4.实现分配过程公开透明、结果公平合理,努力形成“一线教师心里踏实、管理人员认为合情合理、全校师生愿意理解支持”的良好局面。
第三条分配原则
(一)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原则
1.工作量是绩效分配的首要权重,课时量大、承担任务多的教职工,应在绩效分配中得到充分体现;
2.教育教学质量高、育人效果突出的教职工,在同等工作量基础上收入水平应有所提高;
3.教学实绩评价实行“基础分+增量分”的双轨制,既关注绝对成绩,又重视学生进步幅度和班级基础差异,确保薄弱班级任课教师的付出得到客观认可。
(二)限高托低、兼顾公平原则
1.通过岗位系数调节不同岗位间收入水平,管理岗位系数原则上不高于1.2;
2.一线满工作量教师岗位系数不低于1.0,同一学校内最高岗位系数与最低岗位系数一般控制在1.5:1以内;
3.在体现职责差异和业绩差别的同时,防止收入差距过大引发不良竞争。
(三)公开透明、民主监督原则
1.绩效分配方案、计分办法、计算公式、个人得分和发放金额等信息在校内如实公开;
2.全过程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考核监督小组以及全体教职工的监督;
3.建立申诉与复核机制,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四)专款专用、保护一线原则
1.课后服务费、竞赛指导补贴、节假日值班费、加班费等专项经费用途明确,实行单独核算、单独发放;
2.上述专项经费不得并入奖励性绩效工资统筹分配,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一线教师合法应得收入;
3.在制度设计和执行中坚持不以“侵占一线教师利益”为任何改革前提。
第四条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本校所有在编在岗教职工,包括校级领导、中层干部、专任教师、班主任及各类教辅、后勤人员。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视为不在岗人员,该学期不参与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
(一)单学期内病假累计达到本学期工作日三分之二及以上者;
(二)停薪留职期间人员;
(三)借调或挂职到其他单位且由借入单位负责考核和发放绩效的人员;
(四)其他经学校研究认定当学期未实际履职的情形。
第五条政策依据
本方案主要依据以下文件制定:
(一)《……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
(二)《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
(三)《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
(四)教育部基础教育规范管理负面清单(2026版);
(五)省、市、区(县)关于中小学教师绩效工资分配的有关指导意见;
(六)《本校教师综合量化考核方案》及相关配套制度。
第二章绩效工资结构与比例分配
第六条绩效工资总额构成
学校绩效工资总额由上级主管部门按规定核定,由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组成。
(一)基础性绩效工资
1.占绩效工资总额的60%—70%,具体比例按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定执行;
2.依据岗位等级和薪级标准按月发放,主要体现岗位职责和基本生活保障;
3.基础性绩效工资不纳入校内二次分配范围,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教职工均可稳定获得,避免产生“原有收入被扣减”的误解。
(二)奖励性绩效工资
1.占绩效工资总额的30%—40%,具体比例按上级政策和核定标准执行;
2.由学校根据本方案在校内组织实施二次分配;
3.是体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的关键部分,主要用于拉开收入差距、激励干事创业。
第七条奖励性绩效工资内部结构
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划分为四个功能板块,各板块所占比例为:
(一)工作量绩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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