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教职工工作纪律管理规定(2026新版)
一、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与依据】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及教育行政部门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和师德师风建设的系列文件精神,进一步明晰教职工职业行为边界,规范工作秩序,营造严谨、有序、和谐、奋进的育人环境,保障学校各项工作高效平稳运行,提升办学品质和育人成效,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对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工作的全体教职员工,包括但不限于:
1.在编及聘用制教师;
2.校级及中层管理干部;
3.行政、教辅人员(如实验员、图书管理员、信息技术员等);
4.后勤、工勤、安保、宿管、食堂等服务保障人员;
5.所有通过劳务派遣、服务外包等形式在校工作的相关人员(其行为规范参照本规定核心条款,并由相应合同约定)。
第三条【核心理念】
全体教职工应牢固树立”人人是形象,处处是课堂,事事皆育人”的意识。工作纪律不仅是管理要求,更是职业素养和师德修养的直接体现。遵守本规定,是每一位教职工最基本的岗位职责和职业承诺。
第四条【规定效力】
本规定是学校对教职工进行日常管理、绩效考核、评优评先、职称评审、岗位聘任、续签合同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二、基本职业行为规范
第五条【政治纪律与职业忠诚】
1.坚定政治方向: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不得在任何场合发表、传播违背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论。
2.维护组织决定:坚决执行学校党组织、行政和教代会的各项决议和决定,做到令行禁止。对学校工作有意见或建议,应通过正当渠道(如教代会提案、校领导接待日、工会等)理性表达,不得在校内外散布不实信息或负面言论,损害学校声誉。
第六条【岗位职责与服从意识】
1.履职尽责:热爱本职工作,恪尽职守,以高度的责任心完成岗位职责范围内的各项任务。杜绝”推、拖、等、靠、要”等不良工作作风。
2.服从安排:自觉服从学校因教育教学需要而进行的正常工作安排,包括但不限于岗位调整、课程调配、班级更换、监考、值班、临时代课、参与学校重大活动等。确有特殊困难,应在接受任务的前提下,书面或当面向分管领导说明情况,协商解决,不得无故拒绝、讨价还价或消极怠工。
第七条【仪容仪表与言行举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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