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客观反映教师在促进学生发展方面的真实贡献,纠正长期以来单纯以考试成绩绝对值和名次作为教学质量主要依据的做法,建立以学生“学业进步”为核心的增值评价体系,为绩效工资分配、教师考核与专业发展提供公正、可量化的依据,结合我校办学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一、增值评价的理念基础
(一)传统做法的局限
在现行的教学质量评价中,平均分、优秀率、及格率、年级排名等“静态指标”一直处于主导地位。这一做法存在以下根本问题:
生源差异难以剥离
不同班级学生入学基础差异巨大,“起点高”的班级天然更容易取得高分和高排名;而“起点低”的班级,即便教师付出了极大努力,也往往难以在绝对成绩上赶超,导致评价结果与教师实际付出和教学质量并不匹配。
助长争抢生源与分班矛盾
当评价过度依赖绝对成绩,教师容易将精力放在争取“好生源”“好班级”上,弱班则容易被“边缘化”,加剧校内分班矛盾,不利于学校整体教育生态的良性发展。
偏离教育“发展每一个学生”的本质
只看成绩高低、忽视学生原有基础,很容易把教学目标局限在“冲高分、拼名次”,而减弱对中后位学生、学困生持续改进的关注,与“促进每一个学生在原有水平上不断发展”的教育宗旨相背离。
(二)增值评价的核心主张
本细则倡导的增值评价,强调“起点不同,进步同样重要”,突出以下要义:
以“进步”为主要参照
通过比较同一批学生在一个教学周期内“前后两次成绩”的变化幅度,量化其学业增长程度,用以反映教师教学的实际效果。
在同一标尺下公平比较
在增值体系下,既评价“优质班级保持高位”的稳定性,也评价“薄弱班级整体跃升”的幅度。只要学生整体进步明显,执教弱班的教师可以在同一规则下获得与执教优生班教师相当的肯定。
回归教育本质
评价的关注点从“结果静态高低”转向“发展动态趋势”,引导教师重视每一位学生的成长轨迹,鼓励在不同起点上都争取最大可能的发展。
二、适用范围与例外情形
(一)适用于考试学科的情形
凡由学校统一组织,具备统一命题、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评分标准且可获得分数型数据的学科,均适用本细则第四条所列的增值评价办法。通常包括但不限于:
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道德与法治(政治)、历史、地理等。
(二)适用于非考试学科的情形
音乐、美术、体育、信息技术、综合实践活动、劳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书法等不采用统一纸笔考试作为主要评价方式的课程,依照本细则第八条的“替代性增值指标”开展评价。
(三)不实施增值评价的情形
起始年级第一学期
如七年级上学期、高一年级上学期,因尚无本校统一期末成绩作为基准数据,原则上该学期不实施增值评价,采用“达成度评价”等方式作为教学质量参考。
若学校在入学初组织了统一命题、统一阅卷的摸底考试,且数据完整可靠,可经教务处认定后,作为该学段第一次增值评价的基准成绩。
任教时间不足的中途接班
在一个学期内中途接手班级教学的教师,若实际任教周数不足本学期总周数的60%,不单独计算增值得分,其该学期该学科的增值结果按同年级同学科教师的平均值计入。
三、数据来源及有效性要求
(一)基准成绩的确定
一般情形
除起始年级第一学期外,各年级、各考试学科的基准成绩原则上采用上一学期期末考试成绩。起始年级第二学期,以第一学期期末成绩作为基准。
有入学摸底考试的情形
若起始年级在入学初组织过统一命题、统一阅卷的摸底考试,并保留了完整成绩记录,经教务处审核后可作为该学科的基准成绩使用。
(二)终点成绩的选取
本学期期末考试成绩,或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统一质量监测成绩,可作为终点数据。期中考试、单元测验等过程性测试,不作为增值计算的“终点成绩”,但可用于教学过程诊断与调控。
(三)考试数据的有效性条件
参与增值计算的基准考试与终点考试,应同时满足:
同一年级、同一学科使用相同或难度等值的试卷;
统一考试时间及组织程序;
明确统一的评分标准,实施流水阅卷或机评等相对客观的评分方式;
试卷满分值一致。如两次考试满分不同,须先将成绩统一转换为百分制:
百分制成绩 = 原始成绩÷试卷满分×100。
(四)学生成绩数据的纳入与剔除
不纳入统计的情形
学期中途转入且未参加本校基准考试的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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