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教育惩戒实施细则(2026年修订)

学校教育惩戒实施细则(2026年修订)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教育惩戒工作,保障和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作为九年一贯制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依据

本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1至9年级全体在籍学生在校期间发生的违规违纪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学生在校外参加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发生的违规违纪行为,同样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教育惩戒定义

教育惩戒是指学校及教师在教育教学和管理过程中,基于教育目的,针对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扰乱教育教学秩序、有害身心健康等行为,实施的对学生进行管理、训导或者以规定方式予以矫治,促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职务行为。

教育惩戒不是惩罚,而是教育的一种方式。实施教育惩戒必须以教育为目的,注重与学生的沟通与帮扶,做到有限度、有温度,不能以管代教,更不能简单粗暴地处理问题。

第四条基本原则

实施教育惩戒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育人为本原则。坚持教育为主、惩戒为辅的理念,将惩戒作为教育的手段而非目的。实施教育惩戒应当重视与学生的沟通交流,了解学生行为背后的原因,帮助学生认识错误、改正错误,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特别要注意不能采取包办式的管理方式,要给学生反思和改正的空间,培养学生的自我管理能力和自我教育能力。

(二)合法合规原则。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细则规定的权限、程序实施教育惩戒,不得超越权限、违反程序。严禁任何形式的体罚和变相体罚,严禁侮辱学生人格尊严。

(三)过罚适当原则。实施教育惩戒应当根据学生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选择适当的惩戒措施,做到宽严相济。对初次违纪、情节轻微的学生以批评教育为主;对屡教不改、情节较重的学生,可以实施相应等级的惩戒措施。

(四)公平公正原则。对所有学生一视同仁,不因学生的学习成绩、家庭背景、性别等因素而有所区别对待。实施教育惩戒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第五条组织机构

学校成立学生教育惩戒工作委员会,负责教育惩戒的实施与监督工作。

委员会组成:

主任:校长

副主任:分管德育副校长、分管教学副校长

成员:德育主任、教务主任、各年级组长、法治副校长、家长代表2名、教师代表3名

委员会职责:

1.审议学校教育惩戒实施细则,并监督实施情况

2.审批较重及以上级别的教育惩戒措施

3.受理学生及家长的申诉,组织复核

4.指导教师正确实施教育惩戒

5.定期总结教育惩戒工作,研究改进措施

第二章违规违纪行为的认定与分级

第六条一般违规违纪行为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一般违规违纪行为:

1.在课堂上说话、传递纸条、玩手机等影响课堂秩序的行为

2.不按时完成作业,或者抄袭他人作业

3.在校园内追逐打闹,发出噪音影响他人

4.不按学校规定穿校服,或者佩戴与学生身份不符的饰物

5.迟到、早退,无故缺席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

6.损坏公物但主动承认并赔偿的

7.在禁止区域吃零食,或者乱扔垃圾

8.其他违反校规校纪但情节轻微的行为

第七条较重违规违纪行为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较重违规违纪行为:

1.多次实施一般违规违纪行为,经教育不改的

2.故意损坏公物,造成一定损失的

3.打骂同学,或者以语言、文字、网络等方式侮辱、诽谤他人的

4.欺凌同学,索要或者强拿同学财物的

5.无故旷课累计超过3天的

6.考试作弊的

7.偷窃他人财物的

8.吸烟、饮酒的

9.翻越围墙或者擅自离开校园的

10.携带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物品进入校园的

11.观看、传播不良信息或者淫秽物品的

12.其他严重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

第八条严重违规违纪行为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违规违纪行为:

1.多次实施较重违规违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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