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学校人事制度改革,规范专业技术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构建“以岗用人、公开竞聘、能上能下、合理流动”的用人机制,充分激发教职工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关于中小学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与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国家和地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中小学岗位设置管理政策为依据,以促进教师队伍建设和提升教育教学质量为核心目标。
通过规范岗位设置、公开竞聘上岗和聘期考核,形成岗位管理的长效机制,实现岗位结构合理、人员配置优化、使用和流动有序。
(二)基本原则
以岗定人、总量控制
严格按照上级核定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具体职数设置和使用岗位。凡开展竞聘的岗位必须在核准的空岗范围内进行,不得出现无岗聘用、超岗聘用和突破结构比例的情形。
公开公正、程序规范
竞聘工作全过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严格按照事先公布的条件、程序和标准组织实施。充分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所有关键环节均应公示并接受监督。
量化评价、择优聘任
以德、能、勤、绩、廉为主要评价维度,建立完善的量化评价体系,做到标准明确、数据真实、过程留痕。根据综合得分高低,在岗位计划范围内由高到低依次确定拟聘人员,实现择优聘任。
聘期管理、动态调整
实行岗位聘期制和年度考核、聘期考核制度。对考核合格、履职到位的人员予以续聘或晋升使用;对考核不合格或明显不胜任现岗位的人员,依法依规予以降岗、调整岗位或解除聘用,打破专业技术岗位“一聘定终身”的固化格局。
二、适用对象
(一)本办法适用于本校在编在岗、取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教职工。
(二)工勤技能岗位人员和管理岗位人员原则上不适用本办法。如确因工作需要由工勤技能人员转聘专业技术岗位,须严格按照上级有关政策另行办理。
三、组织领导与工作机构
(一)聘任工作领导小组
学校成立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聘任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分管人事工作的副校长任副组长,其余副校长、中层干部、工会主席及教师代表若干人为成员。成员总数一般控制在7—11人之间,且必须为单数。
教师代表人数应不低于聘任领导小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由全体教职工民主推选产生,体现广泛性和代表性。
聘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人事部门,负责竞聘工作的日常组织协调、材料收集整理、会议记录及相关手续办理。
主要职责:
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和学校实际研究制定本办法及配套实施细则、量化赋分标准;
审查竞聘人员资格条件;
组织业务考核、民主测评和量化评分;
依照程序研究确定拟聘人选;
研究处理竞聘聘用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和特殊情形;
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二)监督与争议调解小组
学校成立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监督与争议调解小组(以下简称“监督调解小组”)。由学校党组织书记任组长(书记、校长“一肩挑”的,由副书记或工会主席担任组长),纪检委员、工会委员以及教师代表若干人为成员,一般5—7人,须为单数。
主要职责:
对方案制定、岗位计划核定、资格审查、考核评分、结果公示等各环节实施全过程监督;
收集教职工对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的意见建议,及时反馈并提出改进措施;
受理教职工对竞聘条件、程序、评分、结果等方面的申诉,组织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
(三)成员回避与备案
聘任领导小组与监督调解小组成员不得交叉兼任。
两个小组成员名单须经学校党组织会议研究,并在一定范围内征求教职工意见后,在校内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无异议或异议处理完毕后,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四、岗位设置与等级体系
(一)岗位等级
学校专业技术岗位实行国家统一的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制度,共分十三级:
正高级岗位: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对应专业技术一级至四级);
副高级岗位:五级、六级、七级(对应专业技术五级至七级);
中级岗位:八级、九级、十级(对应专业技术八级至十级);
初级岗位:十一级、十二级(对应专业技术十一级、十二级);
员级岗位:十三级(对应专业技术十三级)。
(二)岗位数量
各等级岗位的具体职数和结构比例,严格执行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指标。学校不得擅自增加岗位总量,亦不得自行调整各等级岗位的结构比例和职数。
五、竞聘资格条件与限制情形
(一)基本条件
报名参加专业技术岗位竞聘的教职工,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政治素质良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坚持立德树人,师德师风良好,未发生严重师德失范行为;
已取得拟聘岗位等级相应的专业技
试读结束,开通会员,全站文档免费下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