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我校中小学教师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与推荐工作,提升职称工作公开程度、公平性和公信力,切实维护申报教师的合法权益,依据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有关文件精神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标准〉的通知》(人社办〔2022〕67号、人社办〔2025〕65号),结合我校教育教学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在岗中小学教师申报中级、一级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过程中,校内的资格审查、量化赋分、推荐排序等环节。
第三条 基本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程序规范,结果可查询、可监督。
(二)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突出教育教学一线实际业绩。
(三)坚持量化与综合评价相结合,既重视数据,又保留必要的综合研判。
(四)坚持与省、市职称政策相衔接,与学校岗位设置和队伍建设需要相协调。
第四条 量化评价项目和分值结构
(一)本细则量化项目共8大项,总分380分:
学历(15分);
专业技术工作年限(30分);
现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年限(30分);
任现职年度考核(15分);
任现职教育教学水平和工作业绩(170分);
教师脸谱考勤(20分);
教师讲课答辩(100分);
教师培训(扣分项,累计扣分原则上不超过20分)。
(二)根据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标准中“工作业绩”条款的要求,各级各类评优评先、表彰称号一般不再单列为职称评价的业绩成果进行量化计分。
(三)在年级组、教研组推荐以及学校综合推荐过程中,凡已完全符合人社办〔2022〕67号、人社办〔2025〕65号等文件规定职称评审业绩要求的人员,应优先列入推荐人选。在同等条件下,对长期扎根教学一线、任课任务重、承担班主任等育人工作多的教师优先推荐。
第二章 量化赋分项目及标准
第一节 学历(满分15分)
第五条 学历层次与赋分
(一)参加申报人员的“第一学历”达到现行职称申报规定要求的,赋11分;在此基础上,每高一个学历层次,加2分。
(二)在参加工作后取得的、达到申报规定要求的学历,赋10分;在此基础上,每高一个学历层次,同样加2分。
(三)学历未达到申报规定要求的,以10分为基数,每低一个学历层次扣2分。
第六条 学历认定说明
(一)学历、学位以国家承认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为准,有多种学历的,按最高学历计分。
(二)除普通高校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外,在职取得的学历如既无学信网注册信息,又无法提供教育部门的学历认证报告,在职称申报中一律不予认可,量化赋分时按无该学历处理,不计相应分值。
第二节 专业技术工作年限(满分30分)
第七条 工作年限计算与赋分
(一)“工作年限”系指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实际年限,不等同于行政认定的工龄。
(二)自参加教育教学工作之日起计算,每满1周年赋1.5分。
(三)任职期间如某一年度年度考核等次为“不合格”,该年度不计入工作年限,不予赋分。
(四)教师离开教育教学岗位转入其他岗位工作、个人原因离职外出培训或进修学习(学校统一组织选派的培训、进修除外)、以及病休连续满1年的期间,不计入教育教学工作年限。
第三节 现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年限(满分30分)
第八条 任现职年限起算与赋分
(一)任现职工作年限,一般自取得现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次年度起,按学校聘任之日起计算;初聘人员自职改部门核准之日起计算。
(二)自起算之日起,每满1周年赋1.5分。
第四节 任现职年度考核(满分15分)
第九条 考核年度范围与赋分标准
(一)申报一级教师的,统计任现职以来近4个考核年度的年度考核结果;申报高级教师的,统计任现职以来近6个考核年度的年度考核结果。
(二)按年度分别赋分:
年度考核等次为“优秀”的,每次赋2分;
年度考核等次为“合格”的,每次赋1分;
年度考核等次为合格以下的,当年不计分。
(三)年度考核结果以学校存档的年度考核表或年度考核档案为依据。
第五节 任现职教育教学水平和工作业绩(满分170分)
第一目 优质课、示范课、观摩课(满分50分)
第十条 获奖等级与分值
任现职以来获得各级教育教研主管部门组织的优质课、示范课、观摩课等荣誉的,按下列标准计分(每人仅取最高一次):
(一)国家级:
一等奖:50分;
二等奖:40分;
三等奖:30分。
(二)省级:
一等奖:40分;
二等奖:30分;
三等奖:25分。
(三)市级:
一等奖:30分;
二等奖:25分;
三等奖:16分。
(四)县(区)级:
一等奖:25分;
二等奖:16分。
第十一条 相关说明
(一)被认定为职称申报有效的优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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