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教师考勤制度(2026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教师考勤管理,保障正常教学秩序和教育教学质量,明确考勤管理责任,维护教师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校全体在岗教职工(含专任教师、行政人员、教辅人员、领导班子成员),临时聘用人员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管理原则
考勤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以人为本”的原则,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过程管理与结果考核相结合,确保考勤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第四条管理职责
1.教务处为考勤管理牵头部门,负责考勤记录汇总、请假审批备案、考勤结果公示、考核分数核算等日常工作;
2.各年级组、教研组配合教务处开展考勤管理,协助核实本部门教师考勤情况;
3.值班领导负责每日考勤检查(早、中、晚三次查岗),做好签到核实、异常情况记录等工作;
4.保安部门负责校门进出管理,配合值班领导做好下班考勤验证,严禁提前离岗人员违规离校。
第二章请假审批管理
第五条审批权限
1.教职工请假半天(含半天)以内的,须提前向教务主任提交书面申请,经教务主任签字批准后方可休假;
2.请假半天以上、1天(含1天)以内的,须提前向教学副校长提交书面申请,经教学副校长审核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
3.请假1天以上的,须提前向校长提交书面申请,经校长签字批准后,报教务处存档;
4.领导班子成员(含中层干部)请假,无论时长多少,均须向校长提交申请,经批准后告知教务主任及分管工作对接部门,做好工作交接后方可休假;
5.紧急情况(如突发疾病、意外事故)无法提前请假的,须在事发24小时内通过电话向对应审批领导报备,事后3个工作日内补齐书面请假材料及相关证明,未按规定报备或补报的,按旷工处理。
第六条请假流程
1.教职工请假须填写《学校教师请假申请表》,注明请假类型、起止时间、请假事由、工作交接情况等信息,附相关证明材料(如病假需提供医院诊断证明、丧假需提供亲属死亡证明等);
2.按审批权限逐级上报审批,审批通过后将申请表交教务处备案,教务处做好考勤记录调整;
3.请假前须完成工作交接,明确交接人及交接事项,确保教学工作或岗位职责不受影响,未完成工作交接擅自离岗的,按漏岗处理。
第七条审批要求
1.审批领导应在收到请假申请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条件或材料不全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同一时间段内,同一教研组或年级组请假人数不得超过该部门总人数的10%,确保正常教学秩序不受影响;
3.严禁越权审批、事后补批(紧急情况除外),违规审批的,追究审批领导责任。
第三章各类假期管理细则
第八条丧假
1.教职工直系亲属(双方父母、配偶、子女)去世,给予丧假3天(含路途时间);
2.教职工岳父母、公婆去世,给予丧假2天(含路途时间);
3.丧假期间工资、绩效待遇不变,需提供亲属死亡证明及关系证明(户口本、结婚证等),报教务处备案;
4.因特殊情况当时未休或未休满丧假的,可在学年结束前向教务处申请,与本人当年病事假抵消,抵消申请须经教学副校长批准,逾期未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不得跨学年抵消;
5.丧假不得与其他假期叠加使用(如寒暑假、法定节假日),叠加期间不计入丧假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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