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校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申报与推荐工作,构建科学、公正、透明的量化评价体系,充分发挥职称评审的激励导向功能,根据国家及省、市、区关于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的有关政策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校在编在岗教师,申请一级教师(中级)、高级教师(副高级)和正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学校内部开展的业绩量化评分及推荐排序工作。
三级教师、二级教师实行考核认定,不纳入本办法调整范围。
第二条 量化赋分基本原则
(一)师德前置。
师德师风作为申报的首要条件,实行资格前置审核,不计入量化分值,但实行一票否决。凡师德审查未通过者,直接终止申报程序。
(二)实绩导向。
坚持以教育教学实际业绩为核心权重,突出课堂教学质量和育人效果,真正反映教师在一线岗位上的贡献,坚决防止片面强调学历、资历、论文或奖项的“唯”倾向。
(三)育人为本。
把班主任工作和学生管理工作单列评价维度,对长期从事班主任、年级德育管理、学生管理等育人一线工作的教师予以充分认可和合理加分,体现“教书育人”统一。
(四)客观量化。
所有计分项目必须提供真实、可查的佐证材料,做到“凡计分必有据、凡赋分必可查”,原则上不采用主观印象评分,确保评价过程可追溯、可监督。
第三条 总分构成与综合评议方式
(一)申报人综合评价总分为120分,由两部分组成:
业绩量化得分:90分;
综合评议得分:30分。
(二)申报一级教师的综合评议仅设置民主测评一项,满分30分,不组织课堂教学展示和述职答辩。
(三)申报高级教师、正高级教师的综合评议由三部分构成:
民主测评:15分;
课堂教学展示:10分;
述职答辩:5分。
第二章 申报资格前置审查
第四条 申报资格条件
申报人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方可进入量化赋分环节。任何一项不符合者,不得列入推荐人选。
(一)政治素质。
自觉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政治立场坚定。
(二)师德表现。
任现职以来,历年师德考核结果均为合格及以上。存在下列任一情形的,实行一票否决,取消申报资格:
因师德问题受到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且仍在影响期内;
经查实存在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行为;
经查实从事有偿补课、违规收受家长礼品礼金等行为;
在招生考试、职称评审、评优评先等工作中弄虚作假并被查实;
经认定存在学术不端行为;
其他严重违反《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的情形。
(三)学历条件。
申报一级教师须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申报高级教师须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
申报正高级教师须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学历认定以国家承认的国民教育系列文凭为准。
(四)任职年限。
取得现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实际受聘在岗的年限,应达到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的最低任职年限要求。
(五)年度考核。
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及以上。任现职期间如有一次年度考核为不合格或未确定等次的,申报时间相应顺延1年。
(六)继续教育。
任现职以来,须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总学时,并达到公需科目及师德教育学时要求,经审核认定合格。
(七)身心条件。
身体状况良好,能够正常履行本岗位职责。连续病休超过6个月或累计超过12个月的,其病休期间不计入任职年限。
第五条 资格审查组织方式
资格前置审查由学校职称评审推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相关职能部门配合实施。
审查结果在校内公示3个工作日。教职工如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领导小组提出,领导小组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以书面方式反馈结果。
第三章 业绩量化赋分标准(90分)
业绩量化部分总分90分,分为四个评价维度:
从教资历(15分);
岗位履职(35分);
专业发展(20分);
示范引领(20分)。
除教龄外,其余项目的计分时段均为任现专业技术职务以来至本次申报截止日。
第六条 业绩量化赋分通则
(一)计分时段与范围。
除“从教资历”中的教龄按教职工完整教龄计算外,其余各项业绩均以任现专业技术职务以来至本次申报截止日为有效计分时段。超出该时段取得的业绩不计入本次赋分。
(二)计分依据与材料要求。
所有计分项目均须提供原始证明材料及复印件,确保有据可查。常见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聘任文件、人事档案记载;
教学工作量统计表、教学质量分析材料;
班主任和学生管理工作记录、德育表彰文件;
课题立项与结题证书、论文刊物封面与目录及全文;
获奖证书、培训结业证书等。
(三)归口审核。
各类材料由相应职能部门审核认定:
教龄、任职年限:由人事部门依据人事档案核定;
教学工作量、课堂教学质量:由教务处(教导处)汇总并出具审核意见;
班主任及学生管理工作:由德育处(政教处)、团委(少先队)等部门提供认定材料与意见;
教科研、培训学习、荣誉称号、竞赛获奖等:由教科室(教研处)、办公室等归口审核并出具意见。
(四)不重复计分原则。
同一成果不得在本办法不同项目中多次计分。若一项成果同时符合多个项目计分条件,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在其中一项中计分即可。
以集体名义获奖或立项的成果,若已按集体项目计分,则个人不再就同一事项另行申报计分。
(五)参与人计分折算。
对同一成果多名教师共同完成的:
第一完成人按100%计分;
署名第二、第三位按70%计分;
其他署名人员按50%计分。
未明确署名排序的集体项目,主持人(负责人)按第一完成人计分,其余成员按50%计分。
(六)分值折算与封顶。
涉及分值折算的项目,统一保留一位小数,四舍五入后计入总分。各项分值累计达到该项规定上限的,即达到封顶值,不再追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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